特别约定:

1、本保单保险标的为普通货物。本保单承保的普通货物不包括如下限制货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的如下货物的损失及因其造成的其他货物损失均不予认定和赔付: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蔬菜、水果、肉类、蛋类、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血制品、疫苗;

3)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散装农产品;

4)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不包括一般化工类产品)、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5)精密仪器或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零部件、风电设备(含叶片);

7)超宽或超高货物;

8)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9)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等;

10)药品以及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医疗设备;

11)太阳能组件、半导体、晶硅片(单晶硅片、多晶硅片);

12)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红/白酒类,冷冻冷藏品;

13)展览品和陈列品;

14)私人物品;

15)快递、邮包、包裹等邮政速递类货物;

16)法律法规不允许投保的其他货物;

2、以下货物在满足以下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承保,否则以下货物的损失不纳入本保单承保范围,且保险人对以下货物及因其造成的其他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易碎品(各种玻璃、水泥、陶瓷、瓦类、石料板材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承运时必须符合物流行业标准的安全包装和运输标准,且每件货品必须有完整的独立包装,仅承保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中玻璃及其制品、大理石、瓷砖仅承保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

2)液晶屏、显示屏、液晶类货物(包括含有液晶屏、显示屏、液晶类的产品)必须使用集装箱货车或全封闭厢式带锁货车承运,必须符合国家物流行业标准的安全包装和运输标准。

3)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必须采用全封闭箱式货车运输,发生盗窃、抢劫事故时,每台设备最高赔偿上限人民币5000元。

3、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实际承运人第一时间向其保险人进行索赔。

4、出险时,被保险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报案电话4008668666);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赔。

5、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有多份保单的情况下,经勘定损失需本保单理赔的,需在其他保单赔付完毕后方可向保险人发起索赔。

6、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能作为独立保险行使效力。即:在任何情况下,底层保单因为任何原因无法赔付到约定的底层赔偿限额时)被保险人无权向本超赔保险的保险人发起索赔,保险人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本方案仅承保公路运输货物,其他运输方式不属于保险责任。

8、本方案适用底层保单不限于物流责任险、货运险年保、月申报/单票货运险。出险时间须在底层保单和超赔层保单期限内。

9、如投保特殊货物的,需确保底层保单已承保该类货物,底层保单未承保或投保本保险时未勾选且未支付相应保费的,超赔层保单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要求实际承运人第一时间向其保险人进行索赔。

11、经勘定损失超过底层保单限额且需超赔层理赔的,需在底层保单赔付完毕后方可向超赔层发起索赔,且超赔层保险人理赔应扣除底层保单保额。底层保单承保公司:        保单号:                             

12、经双方约定,按《基础保费梯度及加成系数表》作为全年最低预收保费,期满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运输收入计算保费,但不低于最低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