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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C 款)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522021022821492

1.       总则

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一般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 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 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1.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2.1.1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可约定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具体条

款;如未约定所适用的条款的,则视为本附加险合同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条 款。如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条款中包含多项保险责任,还可约定本附加险合同 所适用的具体保险责任;如未约定所适用的保险责任的,则视为本附加险合同适 用于该条款中的全部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险合同所适用的任一保险责任,保险 合同双方还可约定等待期、免赔日数等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1.2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内指定主险条款、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

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受住院(见释义) 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

 

情形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

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实际住院日数>

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 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额×(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 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 额×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 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 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视为 0 日、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视为 180 日。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 180 日(含 180 日)。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 90 日 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


下列约定延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 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计算, 至出院之日止, 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 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  “住院延长日数”视为 30 日(含)。

2.2      责任免除

2.2.1    对于该附加险条款对应的指定的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也适用于本附

加险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2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入住医疗机构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 治疗或心理治疗;

2)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3    对于以下情形,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 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  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 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的住院日数。

2.2.4   对于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出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 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 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 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释义

4.1      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 条件: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 机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4.2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 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 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 被保险人必须连续 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 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4.3      实际住院日数

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二十四 小时为一日。

4.4      挂床住院

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包 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4.5      保险金申请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