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约定:

1、本保单被保险人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并持有效A、B、C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自然人。投保时提供被保险人有效期内身份证证件以及有效合法的驾驶证。

2、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后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标准为100元/天,每次住院免赔3天,单次最高给付90天,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180天

5、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6、受益人:本保险的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和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