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本保单所指的普通货物不包括如下货物(不承保货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过程中的如下货物的损失,以及因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损失均不予认定和赔付,具体如下: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2.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3.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

4.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的货物。

5.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

6.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7.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若满足以下a\b\c 条件其中之一的即定义为精密设备或仪器: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8.单价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手表。

9.生鲜冷冻产品、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10.医疗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100万)。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不承保货物”指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七、本保单承保的货物运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保单约定运输范围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均为本保单除外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不足额投保约定:本保单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并记载于投保单及特别约定上的预计年营业收入计算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确认双方商定的保险费率为“投保单/保险单记载的保险费÷预计年营业收入”,保险期限内本保单记载的所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月度累计营业收入之和超过预计年度营业收入除以12再乘以累计月度计算结果1.3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需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如实告知保单记载的所有被保险人的实际营业收入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所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之和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并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否则保险人将按照“(预计年度营业收入÷12×累计承保月度)÷本保单记载的所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月度累计营业收入之和×出险案件最终定损金额”的计算公式扣减免赔后进行赔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保险期间内实际营业收入数据。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交纳的保险费总金额为保单记载的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实际年营业收入之和×保险费率”。

2.临时性仓储存放和保管:本保单承保运输过程中的临时性仓储存放和保管,临时性仓储存储和保管的时限自承保货物到达被保险人的任一仓库或存放场所之时起计算72小时。货物起运前存放在发货人场所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由收货人签收后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安全运输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对于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额后剩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在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保留向实际承运人等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5.废旧品、二手品、展览后的展品和陈列品仅承保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裸装品不负责锈损和刮擦导致的损失。

6、本保单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该附加险仅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后发生的不明原因货物短少、丢失或没有明显盗窃痕迹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任何情况下,整车神秘失踪(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整车遭遇盗抢(车辆、货物同时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车辆被盗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保单承保范围。盗窃、抢劫案件的保单责任认定,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和明显的盗、抢痕迹为前提。

7.保险期限内因货物自燃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不论起火货物是否为承保货物范围,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8.投保人向保险人确认,本保单的特别约定系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而制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保单特别约定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本保单特别约定当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以保险合同内容为准。

九、免赔额(率):

1.一般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2.火灾、爆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3.盗抢: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RMB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4.易碎品类货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RMB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十、承诺与保证:

本保单仅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愿承诺并保证如下:

1. 在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货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并具备合格驾驶证、行驶证及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承运人运输,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证被保货物(承保标的)的运输必须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其最新修正,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职能部门发布的各项关于安全运输及货物包装、装载的规范或规定,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3.陆路运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证被保货物需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的厢式货车进行运输或者使用雨布全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地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装运,同时以上车辆的运输应符合本保单特别约定第十条第2项的相关约定。

4.如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或减少此项权益。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或减少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放弃或减少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披露是否放弃或减少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如有隐瞒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承诺严格履行保险单中所有保证义务,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对相关案件予以拒赔。

十一、其它事项: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此确认,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已经对本保险合同的构成、条款适用、承保条件、承保范围、免赔及限额设定、缴费方式、保险条款等全部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投保人已经对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完全知悉和了解。在此基础上,投保人才做出有效的投保决定并自愿向保险人进行投保。

十二、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年费率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