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保:个体工商户;
不承保:黑名单客户(以公司核保人认定的为准);
仅承保:辽宁、上海、福建、浙江和山东等五省市的客户,不承保广东客户;
投保单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1本保险仅适用国内公路运输。覆盖地域范围:全部承运线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西藏、新疆、青海除外,但双方可以特别约定扩展并在保单中载明),起运地、目的地、中转地、承运线路途径地之一在覆盖地域范围以外地区的,无论损失发生在何地,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任何情况下,货主、被保险人上级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因货物损失而对被保险人采取的运费缓结、押金没收、运费抵扣等行为,或发生商业纠纷,此等情形均不作为被保险人抗辩的理由,亦不能约束保险人独立地对保险事故及损失的认定;
3本保险不承保仓储和储存风险(包括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储存),对于货物在仓储和储存期间(包括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储存)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货物神秘失踪的风险为除外责任。
“神秘失踪”指:整批货物及运输车辆失踪,而无任何证据表明是由于偷盗、抢劫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5货物自燃导致的损失,包括自燃货物本身的损失和自燃导致的其他货物的损失均为除外责任;
6货物和/或运载车辆在无人照看的情况所致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7货物由于机械、电子、电气紊乱所致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8对于以下货物,本保险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1)易碎物品(包括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大理石等石材、瓷砖、灯具、石墨制品等),白酒、红酒等酒类,且单瓶酒类最高赔偿限额为RMB2000元;
(2)液晶屏、显示屏;
(3)太阳能组件、芯片、半导体、硅晶片(单硅晶片、多硅晶片);
(4)裸装货物、进口转运货、退货、返修货、二手货物、展品、展柜等。
9对于药品,本保险仅负责赔偿受损货物及包装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险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如部分货物受损,本保险只负责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10对被保险人违反下列保证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保证物流货物按照符合安全运输规则的方式进行包装、捆扎和系固,且由具有合法营运资格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
(2)保证小家电、手表、手机、无人机、相机、镜头、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电子产品采用全封闭厢式货车或全封闭集装箱卡车运输;其他货物运输,如果不是全封闭厢式货车运输,保证用雨布完全遮盖并用绳索有效捆扎;
(3)如车辆运输途中停靠,保证一名跟车人员留守在车辆上或停靠有保安值守的停车场。
11如存在相关方与被保险人通过签署挂靠协议或其他形式挂靠而以被保险人名义而从事运输,不论挂靠关系性质如何,也不论挂靠协议如何约定,对于此类挂靠车辆承运货物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须提供出险前滚动12个月的实际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保险人核查被保险人营业收入,以查实投保比例(投保比例=预估年营业收入/出险前滚动12月的实际营业收入)。若查实投保比例不足100%,视为不足额投保,保险人有权按照投保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3附加盗窃、抢劫风险,该类损失必须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正本书面的能证明其盗窃、抢劫性质的文件或材料。但整车神秘失踪(指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责任。
14裸装货物不承保由于生锈、氧化、褪色、刮擦、凹瘪导致的损失。
15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对于因不符合通行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RMB50万元。
16若使用临牌超牌、“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车辆从事普货运输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10,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且赔偿限额不超过RMB50万元。但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临牌超牌、“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车辆从事普货运输,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承运车辆须合法合规地装载货物,如存在超高、超宽、超长或超载等情况,对于由前述违规装载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以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前述违规装载非事故的直接原因,则保险人赔付时除适用本保险约定的免赔外,免赔率再加扣损失金额10%。
18若运输车辆被查出为假牌假证,或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承保物流货物
普通货物。 除另有约定,以下货物(无论新旧)为“不承保货物”,如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对该货物自身和/或其他货物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
1.艺术品、工艺品、收藏品、拍卖品、纪念品、展品、陈列品;金银以及其他稀有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首饰;现金、有价证券;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及其他难以客观确定价值或者短期内价值易发生较大变化的货物;
2.红木或其他贵重、稀有材质家具;单价超过RMB20万元的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居用品;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货物;
4.各种需要冷藏或温控的货物(可选择加费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承保);
5.各类锂电池、新能源电池,各类汽车零配件;
6.大件货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视为大件货物:A.重量超过40吨;B.长度超12米;C.宽度超2.5米;高度超2.5米;
7.商品车、摩托车、航空器、游艇;
8.精密仪器或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精密仪器: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要求;B.单件仪器或设备价值超过RMB200万元;C.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
9.大宗散装固体或散装液体货物;原木等;
10.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蔬菜、水果、肉类、蛋类、鲜活货及动植物(包括但不限于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植物);
11.私人物品;
12.快递、邮包、包裹等邮政快递类货物;
13.物流货物的载运工具(如集装箱、拖车等);
14.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上述“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