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保广州,深圳,沈阳,临沂,武汉,南通地区的物流企业。

投保的货物范围:

普通货物(包括易碎品、大理石、二手物品、油漆等一般化工品)

但以下货物为除外货物,不属于普货范围,本保险不予承保该类除外货物的损失责任:

1. 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的货物;

2. 散装的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农产品(各类散货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蔬菜类等);

3. 需冷藏运输的货物、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4. 电池、电瓶、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军用武器或装备、白酒、烟草、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打火机;汽车、摩托车,船舶、航空器;原木、原棉、天然橡胶等;医疗设备(单价超过50万)、高压输变电设备以及其它不能修复的设备。但下列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属于普通货物,(如桶装的油漆、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料、油墨、胶水、树脂等)。

5. 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

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 、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c) 、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 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

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7. 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8. 太阳能组件、光伏生产设备、半导体、晶硅片(单晶硅片、多晶硅片)

9. 快递、邮包、包裹等邮政速递类货物。若有中通、申通、圆通、百世、韵达、顺丰或中国邮政等参与委托或转委托运输或实际运输的快递、邮包、包裹类货物均视为邮政速递类货物。

10. 超宽、超长或超高货物。

11. 任何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标的。

 

 

特别约定:

1. 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为准;

2. 任何情况下,因驾驶人员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或要求、驾驶员失踪、承运车辆失踪、货物遭遇哄抢、承运车辆或货物遭遇恶意破坏、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员工道德风险、因非保单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货物被滞留或处置、承运车辆或货物无人看管、无法解释的情况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失等原因造成的,或在其过程中或期间发生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险覆盖的范围;

3. 在任何情况下,货主,或被保险人的上家物流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对被保险人采取的运费缓结、押金没收、运费抵扣等行为,均不能约束保险人对事故及损失的认定;

4. 本保单不承保机械、电子、电气紊乱的风险;不承保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污染、串味和腐烂变质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不承保任何原因造成的物品氧化、锈损、褪色的赔偿责任。

5. 本保单承保的易碎品,保险人仅承担火灾、爆炸、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 因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火灾损失为除外责任。

7. 若运输车辆被查出为假牌假证,或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8. 旧物品、旧设备、在用品、返修货物、退货及二手货物仅承担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

二手货物是指符合以下其中之一情形的货物:

使用过的设备,但保持其基本的使用价值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经过更换零部件形成混装或经过翻新、恢复,基本保持原有技术性能,发挥原有作用的设备可认同为二手设备; 库存积压设备,虽然已经超过生产厂家规定的质保期或有部件明显产生损耗,但仍保持原有技术性能,发挥原有作用的设备也被认定为二手设备;其他二手:有包装但不是原包装的货物。

9. 任何形式的临时仓储为除外责任。

10. 保险价值以货物发票、购销合同或当前市场售价为依据。

11. 本项目由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人共同指定保险公估人参与保险事故处理。

12. 本保险为见费出单,投保人于投保/出单前一次性付清全年保费,如投保人未能全额缴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若保单期间投保人申请退保,在无赔案的情况下,按保单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保费,同时加收保单保费的15%作为退保手续费。

14. 药品纳入本保单承保范围(疫苗除外),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单只负责赔偿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15. 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等货物受到撞击、烟熏、火烧、雨湿等,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未经保险人的同意私自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外观只有轻微受损或包装受损情况下优先按照包装损失或实际受损金额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不能确定的损失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自行处置受损标的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或评估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确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或厂家鉴定,需提前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由相关鉴定机构或厂家出具鉴定报告后确认对后续产品有严重隐患需要报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且若有残值需要处理,残值处置的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

16. 在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保留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17.运输车辆行驶证必须标明为营运(客运除外)或货运性质,其它使用性质的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普通事故免赔: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倾覆或侧翻事故免赔: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雨淋、易碎货物免赔:人民币1万元或者损失金额20%,两者以高者为准;

运输范围:中国境内(新疆、青海、西藏、港、澳、台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