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仅限于以下省份客户:山东省,辽宁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含深圳)、福建省。
被保险货物
普通货物,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除外。以下货物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内:
1. 艺术品、工艺品、收藏品、拍卖品、纪念品、展品、陈列品;金银以及其他稀有或贵 重金属及其制品;珠宝、首饰;现金、有价证券; 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及其他 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2. 红木类或其他贵重、稀有材质家具; 单价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居 用品;
3. 易碎品(包括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大理石等石材、瓷砖、灯具等);4.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5. 其他《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中列明的货物,各类电池;
6. 重大件货物(单件重量超过 40 吨或者单件长度超过 12 米、宽或高超过 2.5 米的货物); 项目工程货物(project cargo);商品车、 摩托车、航空器、游艇;
7. 精密仪器或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精密仪器: 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 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要求; B.单件仪器或设备价值超 过人民币 200 万元; C.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 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 ;
8. 大宗散装固体或散装液体货物;原木等;
9. 进口转运货、退货、返修货或二手货;
10. 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鲜活货及动植物(包括但不限于蔬菜、水果、活牲畜、 禽鱼类和其它动植物)和血制品;
11. 手表、手机、电脑、无人机、相机、镜头、摄录机等;
12. 被保险人及雇员或随车人员的行李物品。
在任何情况下, 被保险货物不超过底层保单范围,保险人不对上述“除外货物”的损失进 行认定和赔付。
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 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 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以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事 故原因为准), 违反了国家安全运输规定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车辆行驶证或驾驶员驾驶证未通过年检年审或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不符车辆引起的保险责 任事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其必须将有关业务委托给有资质的并具备合格 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 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造成的任何损失、 费用和责任。
十五、特别约定
投保单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 其他部分为准。
1. 被保货物的被偷盗、抢劫、劫持和神秘失踪风险除外。
“神秘失踪”指:整批保险标的及运输车辆失踪, 而无任何证据表明是由于偷盗、抢劫、 劫持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2. 被保货物和/或运载车辆在无人照看的情况或连人带车失踪的情况下所致的损失除外;
3. 裸装货物由于生锈、氧化、褪色、刮擦、凹瘪造成的损失除外;
4. 被保货物由于机械、电子、电气紊乱所致的损失除外;
5. 保证被保货物经过专业化的包装,且由具有合法营运资格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
6. 保证家电、家具采用全封闭厢式货车运输;
7. 其他货物运输,保证用雨布完全遮盖并用绳索有效捆扎;
8. 车辆运输途中停靠需保证有一名跟车人员留守在运输车辆上或停靠有保安值守的停车 场;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上述保证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 责任。
9. 当被保险人为承运人时, 保险人放弃对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所显示的被保险人的追偿, 但是,保险人不放弃对其他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
10.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出险前12个月的实际营业收入和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若查实有不足额投保,对于投保比例超过90% (含90%)的,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按协议约定费率补缴保费并按实际货物损失计算赔偿; 如投保比例小于90%,保 险人按照预估年营业收入除以出险前滚动12个月的营业收入进行比例赔付。(投保比 例=预估年营业收入/出险前12月的实际营业收入。)
11. 太阳能组件、半导体、硅晶片(单硅晶片、多硅晶片)仅承保火灾、爆炸、交通工具 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12. 药品(非疫苗、针剂、液体药品、试剂、血液制品)可纳入本保险承保范围,本保险 仅负责赔偿受损货物及包装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险仅就 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 如部分货物受损, 本保险只负责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 ,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13. 白酒、红酒等酒类, 本保单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且每次事 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单瓶白酒/红酒最高 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14. 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 或要求,对于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 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5. 车辆行驶证或驾驶员驾驶证未通过年检年审或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不符车辆引起的保 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6. 任何情况下,整车神秘失踪(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整车遭遇盗抢(车辆、 货物同时被盗窃或抢劫, 或因承运车辆被盗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遭遇哄抢、货物 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 的损失、不明原因及临时仓储造成运输货物丢失或损坏均不属于保单覆盖范围。
17. 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须按照符合安全运输规则的方式进行捆扎、包装,不符合运输 要求的货物不在本保单承保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