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 5,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装卸货事故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10,000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其中,本保单下任何种类的货物发生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倾覆,适用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 10,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若出险的运输车辆在中交兴路/车慧达系统上的评分为A级或B级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10,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4.玻璃制品、瓷砖、液晶屏等易碎品仅承保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10,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5.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被盗、被抢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RMB20,000 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

1.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与本特别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之处,以保险合同其他部分为准。

2.本保单仅承保物流系统有货运记录的货物运输保险责任,出险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系统运单记录作为理赔材料。

3.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须按照符合安全运输规则的方式进行捆扎、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不在本保单承保之列。

4.任何情况下,因驾驶人员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或要求、驾驶员失踪、承运车辆失踪、货物遭遇哄抢、承运车辆或货物遭遇恶意破坏、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员工道德风险、因非保单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货物被滞留或处置、承运车辆或货物无人看管、无法解释的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等原因造成的,或在其过程中或期间发生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险覆盖的范围。

5.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若由于超高/超长/超宽等超限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每次事故免赔率加扣10%。

6.对于内陆公路运输,被保险人保证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货车或用雨布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运输。

7.处于仓储、存放期间((超出24小时))等非处于货物装载于运输车辆期间及在上述期间装卸、搬运过程中,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不明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本保单不负责赔偿。

9.保险标的必须有专业承运人进行专业化包装并负责运输。 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保险人将不定期地对被保险人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作;如被保险人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保险人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10.整车神秘失踪(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整车遭遇盗抢(车辆、货物同时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车辆被盗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遭遇哄抢、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保单覆盖范围。盗窃、抢劫案件的保单责任认定,必须出具警方的立案证明。

11.被保险货物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看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的司机及随车人员。

12.发生火灾、爆炸风险,必须提供当地消防部门的事故证明,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装卸货事故的索赔,必须提供事故监控视频或者提供可以判定事故发生在装卸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设备必须采用配备GPS的全封闭式车运输,否则保险人不承担非封闭式车运输时发生的盗抢责任。

15.药品纳入本保单承保范围(疫苗除外),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单只负责赔偿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16.进口转运货、旧器材、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已受损货物、废旧品、二手品、展览品和陈列品,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废旧品、二手品和裸装(包括全部裸装和部分裸装)货物不承保锈损和刮擦导致的损失。

17.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报案,通知保险人,并配合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或拒绝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导致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8.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19.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货主私下达成赔付协议,此类赔付协议不作为索赔依据,我司仅承担按照保单约定所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20.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保证积极履行减损及抗辩义务,在向第三方作出赔偿承诺之前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21.针对干线+中转短驳形式的门到门全程运输,在系统中干线运输信息完整的情况下,若中转短驳信息未录入系统,保险人也认可并予以承保。                                          

22.保险标的为普通货物,但须剔除如下货物:

1)精密设备或仪器(精密设备的判断条件是:A.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要求;B.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C.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满足A\B\C其中两条条件的标的即定义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2)大型港口机械设备、大型铸件、风力发电相关设备、商品车(不含摩托车)、航空器、游艇、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3)工艺品(包括各类雕刻、编织、刺绣、古董、字画、瓷器、玉石等等)、现金、烟草及其制品、有价证券、珠宝、贵金属、高档家具、钢琴、名贵木材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4)除集装箱散装粮食外的大宗散货;

5)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鲜花、鲜活动植物、血液制品;

6)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易燃易爆物品、白酒;

7)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锂电池(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漆、染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油墨、胶水、树脂等);

8)私人物品;

9)任何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标的;

10)任何冷藏、冷冻及温控货物(血浆、疫苗等);

11)专业运钞车/装甲车操作员/在运资金/牲畜/纯种马。

23.本保单适用条款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注册编号:注册号05LG202000012003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注册编号:05AD20230001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