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本保单仅承保列明车辆所运输的货物/集装箱箱体因主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中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其他保险责任为本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本保单的碰撞是指运输工具在运动中与运输工具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碰撞,或在静止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碰撞。没有发生运输工具碰撞时,运输工具本身与所载货物的碰撞、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碰撞及货物间的碰撞,均不属于本保单规定的碰撞责任。

 

2. 对于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本保单仅承保集装箱形式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箱体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集装箱箱体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关于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本保单针对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

4.本保单承保的运输范围为全国(港澳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所辖的凉山、阿坝、甘孜地区除外),承保运输范围之外发生的任何损失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

5.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列明以以下为本保单不予承保标的本保单不承担其发生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1)长度在 12 米以上或宽度在 2.5 米以上或高度在 2.5 米以上或重量在 40 吨以上的大件货物;

2)商品车、工艺品(包括各类雕刻、编织、刺绣、古董、字画、瓷器、玉石等等)艺术品、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金属鲜活动植物瓜果/蔬菜除外以及疫苗血液制品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白酒、木材及其制品(含各类家具)、禽蛋类玻璃及其制品、瓷砖、陶瓷、石料;易碎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包括由于承运或夹带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导致的任何损失不在本保单的责任范围内);

3)在国内无维修能力的进口精密仪器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要求的设备或仪器;

4)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或仪器;

 

6.投保人需严格按照车辆信息填写投保内容,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单载明的车辆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退还。

 

7. 任何情况下,因驾驶人员/承运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定或要求承运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均不属于本保险覆盖的范围。

8. 本保单适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21版)》(注册号:09IT2021000380218)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增加除外责任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380210);《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列明不予承保标的条款〉(注册号:09AD20210003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