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特别约定 |
1.如投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请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585)。
2.本保单的承保车牌号码为:
3. 对于被保险人出险的全新车辆,经修复后交由被保险人验收,如被保险人提出降价销售,则必须由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共同协商并经双方确认后(必要时可参考主机厂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办法),由保险人承担该降价损失,但降价损失不超过商品车辆出厂价格的10%,该项责任单次赔偿限额人民币5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所有涉及贬值或降价损失的商品车,其贬值或降价损失必须合理,同时保险人有优先购买权或处置权;
4. 本货运险保单不认可任何二手商品车的贬值损失;
5. 本货运险保单不覆盖商品车运输过程中任何包括氧化、橡胶开裂、浮锈、电瓶亏电等在内的任何自然/必然/正常磨损本身及其导致的其他损失;
6. 本货运险保单不覆盖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
7. 本货运险保单不覆盖运输的商品车自燃导致的任何损失;
8. 因对商品车进行改装而造成安全风险扩大并进而造成的损失为本货运险保单的除外责任;
9. 商品车运输期间,任何粉尘、气体、烟雾造成的商品车损失,为本货运险保单的除外责任;
10. 针对“未发生外来意外事故,但商品车上玻璃发生单独爆裂”的情况,本货运险保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1. 本货运险保单扩展覆盖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商品车原厂内饰及原厂附件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随车附件:钥匙、点烟器、烟灰缸、急救包、光盘、说明书、千斤顶等),但下列除外:商品车原有的瑕疵、因阳光照射造成的内饰的任何变化或损失、经销商提供的赠品、经销商或承运人对原厂商品车进行的任何改装及造成的损失;本项的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12. 本货运险保单下保险标的为新车的,针对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刮擦和凹瘪事故、玻璃单独破碎:每次事故每辆商品车的维修费最高赔偿金额10000元;但二手车剐蹭、凹瘪、玻璃单独破碎,为本保险单的除外责任;其他正常装卸过程以外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所导致的商品车辆剐蹭、凹瘪、玻璃单独破碎,同本协议的赔偿限额,但针对二手车,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原因导致的锈损、刮擦、凹瘪的损失;
13.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追偿权,但是其故意行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除外。此外,如货物灭失/损坏由于其分包商和/或分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不放弃对分包商和/或分承运人的追偿,投保人须给予必要的协助。由于投保人原因导致追偿不成功或部分不成功,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14. 保险价值确定方式:
1)新车:单一车辆(新车)保险金额按商品车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部分)和/或商品车指导价和/或商品车出厂价格厘定;
2)二手车:单一车辆(二手车)保险金额按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厘定(二手车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折旧率*使用期限(按月计算),折旧率:每月6‰)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二手车,保险人拒绝承保,出险后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5. 如投保人在保期内需更换车辆(报废、转让或其他合理情况),请提前于7个工作日正式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详见附件,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出具批单。
16. 本预约保险单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预约保险单如有变动和修改,或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须在30天以前书面通知对方。
17.本保单仅承保单价100万以内的商品车。每辆运输工具单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每辆运输工具年累计赔偿限额300万,保费:12500元/辆车/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为人民币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其中火灾事故、盗抢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准。
18.本保单适用条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华联合)(备-货运)【2015】(主)16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详见附件一、二)。全新商品车适用《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对于二手商品车,仅按照《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基本险。
19.对于全新商品车,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被保货物的实际价值予以投保,若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不符,对于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超额部分,保险人不予赔付;对于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保险人只承担约定的责任限额和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责任,其中实际价值以商品车官方指导价为依据确定。对于二手商品车,投保人/被保险人若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将按照二手商品车实际价值进行理算;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二手商品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只承担约定的责任限额和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责任。
20.本保单扩展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同为协议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