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 易碎品(各种玻璃、陶瓷、搪瓷制品,大理石等以及主要由上述材质制成的货物,包括液晶屏、瓶装货物等)。
下列货物或物品不在承保范围内: 1. 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画、古代化石、瓷器(包括景泰蓝等)、旧地毯、工艺品、以及其他价值无法确定的、或者具有鉴古价值的、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或物品; 2. 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散装农产品(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蔬菜类等); 3. 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 活动物、植物(包括鲜花、花卉和盆栽)、畜产品、血液及血制品(包括人类血液和动物血液)、疫苗; 5.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品、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烟花爆竹; 6. 精密仪器或设备(如半导体、集成电路、光伏生产设备等)。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者在国内无法修复的;c)单件仪器或设备的含税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7. 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8. 商品车、摩托车、飞机、无人机、船舶、游艇、航空器、风力发电设备、叶片及组件; 9. 原木、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等; 10. 超宽、超长或超高货物(即车货总长、宽、高超过法定最高限); 11. 医疗设备(含税单价超过人民币50万); 12. 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白酒; 13. 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14. 太阳能组件、半导体材料、晶硅体(单晶硅、多晶硅及其制品); 15. 快递、邮包、包裹等邮政速递类货物。若有中通、申通、圆通、百世、韵达、顺丰或中国邮政等参与委托或转委托运输或实际运输的快递、邮包、包裹类货物均视为邮政速递类货物; 16. 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设备; 17. 汽车零配件; 18. 任何被保险人不具承运资质的标的。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免赔额(率) :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000.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盗窃、抢劫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 10,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3.易碎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 10,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火灾、爆炸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10,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 : 1.任何情况下,整车神秘失踪(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整车遭遇盗抢(车辆、货物同时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车辆被盗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遭遇哄抢、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或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道德风险、承运车辆无法满足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如超载50%以上、运输车辆规格或类型与货物不匹配、运输车辆类型或实际载运货物不符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等)、因非承保事故造成货物被滞留扣押、留置或处置、不明原因造成部分货物丢失(含车门未关或交接后数量不符)、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看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的司机及随车人员)。 2.保单覆盖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新疆(不包括乌鲁木齐)、西藏(不包括拉萨)、青海、内蒙古地区除外),在保单覆盖地域范围以外地区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损失均为本保单除外责任。 3.承运车辆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对于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保单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扣除该次事故免赔后剩余损失金额的50%,且无论如何,该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4.在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保留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5.废旧品、二手品、展览后之展品和陈列品仅承保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侧翻事故造成的损失。废旧品、二手品和裸装货物不负责锈损和刮擦导致的损失,承保标的仅有油漆或表面损坏但未发生肉眼可见的凹陷或凹瘪视为刮擦。 6.易碎品,承运时必须符合物流行业标准的安全包装和运输标准,仅承保因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侧翻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中大理石、瓷砖仅承保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侧翻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 7.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业务委托给有资质的并具备合格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证的专业承运人进行运输且保证实际驾驶人员必须具有上述资质证件,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8.药品纳入本保单承保范围(疫苗除外),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单只负责赔偿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每次事故及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 9.酒类(白酒除外),仅承保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侧翻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5万元。 10.仪器或设备不承担因某一部件或其中一部分损坏导致整套设备全损的损失,仅承担维修或更换损坏部件的损失。 11.不明原因及仓储造成货物丢失(含行驶途中车门未关或货物交接后数量不符)或损坏,均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2.本保单不承保“超”牌临时挂车运输货物引起的所有事故,无论是被保险人所有或转委托运输的“超”牌临时挂车。“超”牌临时挂车不得运输可分载的普通货物,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上若要求“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而该挂车实际运输的是普通货物或可分载运输的货物,保险人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4.本保单生效时装载货物的任何车辆已经起运的即为在途货物,无论事故是否发生在承保期间内,也无论在途货物是否为承保标的,则该在途货物均不在承保范围内。 15.本保单仅负责承保车上货物以及承保事故造成货物掉落车下产生的直接损失,即发生事故时尚未装上车辆的货物以及已经卸下车辆的货物均不在承保范围内。 16.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后,残值的处置权利归于保险人。除非保单存在其他特别约定(如品牌保护条款),否则被保险人不得私自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受损被保险货物。经保险人同意由被保险人处置残值的,保险人保留对残值的定价权利,保险人有权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对受损被保险货物予以赔付;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自行处置残值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或评估损失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同意按照保险人定损金额进行保险理算和赔付。 17.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上报的预计年度营业收入、预计年货值给予相应报价,若在保险期间内,所有共同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累计月度营业收入超过“预计年度营业收入/12*累计月度”,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需补交相应的差额保费【差额保险费按照(所有共同被保险人的累计实际营业收入与预计营业收入之差乘以保险费率进行计算】;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及时告知保险人实际营业收入,保险人在保险理赔时有权按照“预计营业收入与实际营业收入之比例”判断是否足额投保(按照累计月度进行同比期限计算),并按此比例在出险案件最终定损金额的基础上进行保险理算和赔付。 18.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累计支付的赔款达到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单自动终止。 19.保险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保险人提出的退保,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结算保费;投保人提出退保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应收取的保费后,须另支付短期保费的15%作为保险人的管理费用,当赔款大于保费时,投保人则放弃提出退保的权利。 保证条款 :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保证: 1.保证保险标的必须由专业承运人进行专业化包装、装载并负责运输。 2.被保货物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内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行驶证显示非营运或挂车无行驶证、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酒驾、毒驾、逃逸、超高、超宽、超长或载重超载比例50%以上等均属违反安全运输的规定),若有违反该项保证,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若载重超载比例低于50%,则保险理算时应当扣除该超载比例对应的损失金额部分)。 3.保险标的必须由接受其委托或转委托的具有国家机关认定资质的承运人承运(被保险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际运输车辆包括挂车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类型或实际载运货物也必须均符合《道路运输证》和被保险人以及实际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无证或不符则不具有承运资质),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保证实际运输货物的牵引车、挂车、“超”牌临时车辆或载运集装箱均不得进行改装(长宽高尺寸与行驶证显示尺寸应当相符,集装箱实际尺寸应当与国家标准相符,若不相符均视为进行了改装),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保证被保货物的被偷、被盗和被抢的理赔,必须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正本书面的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理赔必须提供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交警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若不提供,则该保险事故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内陆运输:保证被保货物需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的箱式货车进行运输或者使用雨布全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地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装运。 7.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拨打电话报案,通知保险人,并配合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或拒绝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如被保险人不提供货物存放地址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导致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8.如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已付赔付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须严格履行保险单中所有保证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对相关赔案予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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