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对于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本保单仅承保集装箱形式运输的货物及集装箱箱体因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集装箱箱体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
币。。
2、本保单仅承保本保单列明车辆所运输的货物/集装箱箱体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
倾覆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集装箱箱体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人民币。。
本保单承保的运输范围为中国大陆(扩展香港、澳门),中国大陆(扩展香港、澳门)之外发生的任何
损失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
4、投保人需严格按照车辆信息填写投保内容,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单载明的车辆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不一
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退还。。
5、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或夹带易燃易爆品等危险品导致的任何损失不在本保单的责任范围
内。
6、本保单针对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20%;。
7、本保单不承担下述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1)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
米以上或重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货物;(2)商品车、工艺品、艺术品、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金属、
鲜活动植物(瓜果/蔬菜除外)以及疫苗、血液制品;(3)对运输有特殊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要求的设
备或仪器;(4)单件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或仪器;。
8、碰撞是指运输工具在运动中与运输工具以外的静止或运动中的物体碰撞,或在静止状态下受到该运输工
具以外的运动物体碰撞。没有发生运输工具碰撞时,运输工具本身与所载货物的碰撞、运输工具所载货物与
外界物体的碰撞及货物间的碰撞,均不属于本保单规定的碰撞责任
9、无其它特别约定